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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商标注册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作者:商丘润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3 08:27:30

商标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就算平时我们买东西也喜欢买一些品牌,而这些品牌都是经过注册了的,也就是商标,可见商标商标注册是很常见的,一个好的商品离不开一个好的商标品牌,而一个好的商标品牌也许能给我也来带巨大的效益!所以商标注册我们不容小觑,前面关于商标注册的知识我们也讲了不少,今天和我司小编来看一下如何注册商标,商丘商标注册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需准备的文件有:

1.公司申请请按营业执照填写名称、地址后盖公章,个人申请按身份证上的名称、地址填写后签名;

2.商标图样:如不要求指定颜色,请交黑白图样6-10份;如指定颜色,请交彩色图样6份,黑白图样1份,商标图样应满足长X宽不大于10X10cm,不小于5X5cm;

3、执照复印件(公司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申请)一份;

4、证明文件: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烟丝、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等商品的商标注册,应附相关证明文件。

5、公司企业只能以公司名义申请,个人申请需要提交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递交商标局三个月到半年内受理,第十八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后开始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无异议核发商标注册权利证书。整个商标申请所需时间为二至三年。

注册商标企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文件如下:

①.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盖有单位公章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③.清晰的商标图样,每件商标黑白图样十份(如商标为彩色,每件商标请提供彩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不小于5X5CM,不大于10X10CM)。

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文件如下:

①.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请人提供具有商标注册申请资质的文件,如个体工商户执照等;

③.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④.清晰的商标图样,每件商标黑白图样十份(如商标为彩色,每件商标请提供彩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不小于5X5CM,不大于10X10CM)。

如委托代理公司办理,还需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商标注册是一件十分繁琐的事情,如果你没有时间照顾到商标注册的方方面面我司小编建议您找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办理,毕竟专业的事情就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这样才能够事半功倍。

为避免因漏缴或错缴年费而导致专利权被终止,专利法规定了6个月的宽限期。也就是允许在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并同时缴纳滞纳金。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旧没有足额缴纳年费和滞纳金,将通知专利权人终止其专利权,并向社会公告。

如果有正当理由或因不可抗力而错过宽限期,可以分别在收到通知书两个月、障碍消除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的请求并缴纳恢复费,请求恢复专利权。

专利费用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应当写明正确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所缴纳费用的名称(例如年费和滞纳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缴纳费用的,应尽可能提前缴纳。

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 )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 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

从具体行为看,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标,摹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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